我坚信买卖同罪,因为这起案件的受害人不仅是孩子,也是亲生父母,他们的艰难与苦恨,不能因孩子有养父母的感情而被轻易带过。
孩子是有感情的,可以当作他个人的处境来看待,但是这不应该是买卖孩子人的减轻责任理由,刑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怎么承担?不能将亲生父母丧失孩子的成本也一并抹去。
要是孩子一直留在父母身边,那是他的决定,但是他也要知道,养父母如果因为买孩子而被判刑,就留下了刑事案底,以后如何对待这个事实,不能只选择对自己的好听部分。
亲生母亲找到孩子后,最难的并不是相认,而是承认很多东西回不去了。
这孩子已不再是他们的记忆中的那个孩子,即便带回家去生活,他们之间也有可能会有长久的距离。
这句话不好听,但是现实,找到孩子并不代表自动找到亲情,血缘也无法抹平多年缺席的距离。
因此,亲生父母执念到此为止,后面的道路再难受,也要继续前行,好好养育真正的自己孩子。
对于买了孩子的人,该判刑的就判刑,该索赔的就索赔,不需要因为孩子和他们有情感而为违法行为提供台阶。
亲生的父母如果因为不舍得孩子而对养父母软弱,反而失去了应有的主导权,被对方牵住鼻子走,最后只能一输再输。
还要问问孩子,养父母对于你的好,是因为你的这个人,还是你的男孩。
如果当初走失的是其他孩子,他们是否会如亲生父母一般四处寻找,谁也无法替他们补上答案,但是从买孩子的事情本身来看,至少他们没有真正感受到为人父母找孩子辛苦。
父母为了孩子,付出了这么多,早些年深圳闯荡也不一定能给孩子良好的成长条件。
深圳房子本来就已经为孩子准备好了,深圳教育的环境也不一定比孩子以后的生活所在的地方差,这种可能性,并不是由于孩子在养父母的身边长大而被假装没有。
当然,孩子感情不能抹去,亲生父母不能凭一句血缘关系就让孩子马上回到自己的位置上。
但是理解孩子,并不意味着轻判买孩子的人;尊重孩子选择,也不代表违法者逃避责任。
这一切的判断,都建立于买卖同罪之上。
要是轻判,真正输掉的是亲生的父母,他们先是失去孩子,然后失去追责与索赔的权利,甚至最后的公平也会被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