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赞成买卖同罪,也希望有关法律能尽快完善,因为只关注人贩子的处罚,常常还没有触及到这个罪恶链条的关键所在。
很多人在谈论拐卖儿童的时候,总是把目光聚焦在偷孩子,抢孩子的那些人身上,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没有谁愿意花钱去买,或者明知道孩子来不及仍然购买的话,人贩子凭什么赚钱,又为什么一直寻找下一目标。
我认为,买方应该遭受更大的处罚,因为他们并非是这件事情中无辜的旁观者,而是能够让这个生意继续存在下去的人。
他们购买的行为,直接为人贩子提供了利润空间,也使更多的家庭承受了孩子被夺去后的长久痛苦。
如果没有买方,很多拐卖就失去交易对象与利益来源,至少不会如有需要时一样反复出现。
因此,拐卖儿童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有人偷,有人抢外,还有一些买主被纵容,甚至事后逃的夭夭。
买方是祸患的源头,并非为人贩子辩解,而是因为双方都需要被看到,责任不能仅限于实施拐卖行为的人。
有人认为买孩子的可能仅仅是为了一个孩子,或者认为没有亲自偷走孩子就不算罪过。
但这种想法很轻,买方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仍然用钱将他变成一个可交易的物品,其实是在承认和维持人口交易。
一个人无法一边享受被别人夺走孩子之后的结果,一边将自己包装为受害者,这种所谓的无辜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乱世以重典为重,沉疴为猛药,这句话说在这里不是为了发泄愤怒而惩罚,而是要对严重损害他人的家庭,破坏社会的底线行为,有足够的震慑力。
你把别人孩子夺走十四年,那么就把你关在牢里,甚至更多,不能因买方没亲自实施拐走,就摘下他们的责任。
这并非是简单地报复,而是由于被夺去的亲情,家庭生活以及寻找孩子漫长的岁月本身就不是一个不知情的想要孩子可以轻易消除的。
人口交易已经超越了人可以被尊重与保护的界限,失去孩子家庭所带来的痛苦也不是别人几句话可以概括出来的。
偷孩子者不值同情,明知道路不好还要买的人也不能因自私,贪婪或愚蠢而被容忍。
法律需要问的是,不仅仅是孩子被带走了,还要问谁在等,谁付钱,谁让这个链条有利。
由于私欲膨胀,不知足不善止,最终会陷入罪恶的泥沼,买方也要记住,多行不义就自杀,给别人爸妈十四年的寻子心酸与折磨,不可能用一句后悔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