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人口的事情,真正令人想不明白的是,不仅卖人为何敢卖,而且买人为什么总被称作养父母?
没有正当领养手续,知道孩子的来路不明,仍然出钱接收占有孩子,这样的人就不应该被轻易地放在养父母的称呼里面。
他们非正常养父母,乃拐卖人口买家,乃整个犯罪案件根本发起者。
无买卖者,卖者将人拐卖给他人。
只关注卖家追究,而将买方从责任链中剥离出来,实际上是留下一个稳定需求的口子。
有人说,买家也许是为了生孩子,也许只是想要一个孩子而已,问题就在这儿。
要孩子不是买卖人口理由,也不能因买家自称养育意愿,而将对孩子控制与占有视为善意。
孩子一直没有选择,也不应该将这种选择推给孩子。
不能等到孩子长大了,再问他追不追究,也不能让孩子与孩子亲生父母承担本应由公权力来承担的判决。
一个人没有办法表达,或者说暂时不想表达的话,并不代表伤害不存在,也并不表示别人能够借此来免责。

为什么一个杀人事件的受害者还要自己讲追究还是不追究?法律才行动?
要是什么都得等受害人发声、亲生父母赞同、孩子长大以后表态的话,还要法律做什么?
因此,公检法机关不能仅将问题归咎于家庭,也不能将主动追究责任交由孩子承担。
公诉,公审,公判,应该体现出维护社会的正义的责任感,而不是多次讨论孩子与亲生父母是否想追究责任。
这里的关键不是情绪多大,而是责任界限不能故意模糊。
卖人口是个完整犯罪链条,卖家当然要负责任,知道孩子的来源不明仍然买的人,也不应该因为披着养育外衣而被视为与案件毫无关联的人。
若法律对买方一直轻描淡写,市场需求不会消失,卖方也不会真的丧失动力。
这并不是所谓的心软还是心软问题,而是法律到底是抑制犯罪,还是无意中帮助犯罪。
一个合法的法律,不应该在事情发生后追问是谁受伤了,而应该主动断绝伤害的发生条件。
更不能将希望寄托于孩子以后是否追究,因为孩子被剥夺了一次选择权,不能再为所有的成年人填补制度的空缺。
真正应该追问的,并非孩子为何不说话,也并非亲生父母是否没有坚持,而是参加买卖的人们为何能够将责任推开,公权力为何没有主动查清这一条责任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