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同牛正蓝的答复,但是我还是想要补充一个经常被忽视的事实:同一时期,还有一个被找回来的孩子,叫小杨,他被找到后第一件事情,就是拉黑自己的母亲。
警方让小杨和妈妈夏女士见面一次,见面后,他决定再与养父母一同生活,之后也一直未回四川。
令夏女士更为难过的是,她不知道什么时候起,儿子已经将她拉黑了,她只能透过养母的交流,直接了解孩子的情况。
她表示,自己只想如朋友般关心孩子,却连这种联系都被切断。
对养父母而言,她并不打算再追究责任,由于这些年来养父妈对于小杨还算是很好的,但是她在梦中不断出现的被拐儿童遭受伤害的情形并没有出现在小杨的身上。
她还是希望,等到孩子长大了,或许对她的看法会有改变。
看到这儿,我真的很生气,甚至不能理解这位母亲的所谓大度。
若换成我,我无法轻易地宽恕,也无法因养父母对于孩子的好处而放弃追究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我也许不能改变孩子的认养父母做亲人的决定,但我一定要求涉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买卖同罪,这一立场我始终支持。
小杨,符某,孙某,他们只是拐卖儿童的一部分。
甚至说,他们已经成为其中比较幸运的那一部分了,至少他们是被找到的。
还有很多父母,一直生活在孩子拐走的阴影中,怀着悔恨生活着,一遍遍的寻找,却不敢想象那些日子是如何熬过的。
更残忍的是,找到了孩子的那天,并不代表一切结束。
他们找到的,或许只是当初被拐走的一个孩子,但不一定还能真正的找回原来孩子。
这并不是一个团圆就可以概括的事情,而是孩子,亲生父母与养父母长期的关系破裂。
被找回来之后,孩子不一定会自然地回到亲生的家庭中去,亲生父母未必会再次成为孩子最亲密的人,这对双方都是残酷的。
但是理解这样的复杂,并不代表替买卖孩子的人开脱,也并不意味着伤害可以被爱冲淡。
希望法律可以依法严惩,降低犯罪成本与门槛,尽可能从根本上减少这些犯罪想法。
而被拐走的孩子,也希望能看清事实与关系,莫被表面上的感情牵绊。
但这句话并不能成为对孩子的责备,因为一个长期被抚育和影响的人的感情,本来就不可能几次见面,几句解释就马上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