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最常被视为一个家庭矛盾:公婆用儿子房子和存款换来儿媳生孩子,儿媳之后终止了妊娠,公婆要求她承担精神损害。
但是法律应该处理的是,不是谁最可怜,而是这个协议有效没有。
事情发生在许多年前,洪艳和大学同窗孙伟结了婚,孙伟是一个家里两代传下来的独子,父母都希望儿媳能生个儿子。
一次车祸使孙伟死亡,洪艳年仅二十五,腹中有胎儿两个月。
孙伟的父母办理完丧事之后,既沉浸于丧子的痛苦之中,又担忧儿媳年纪轻轻,日后必定再婚,便将这个孩子视作孙家希望
洪艳返回自己的房间后,婆婆为了照顾她而搬去一起住,几乎一步到位,甚至连她上厕所时间长一点也要问问。
同事看洪艳的时候提及终止了妊娠,婆婆当即责骂对方,洪艳既心烦又难过。
她期望婆婆走了,重新过上安静自在的生活,于是仔细解释了自己和丈夫之间的感情,并表示看重丈夫的身份愿意生下孩子。
对于婆婆的一片怀疑,洪艳表示可以签订协议,自己签名留据,让公婆安心。
协议规定,洪艳要生孩子并哺乳一年,后来她再婚,公婆不介入,最好留下孩子,如带走的话也要常带着孩子去看爷爷和奶奶,允许去探望他们。

孩子抚养的费用由爸爸妈妈承担,若洪艳遵守约定,公婆应当继承儿子房子、存款以及其他财产。
要是洪艳不生孩子,就要赔付公婆的十万精神损害费用,丧失继承丈夫的财产权。
洪艳签了协议,公婆安心了,但朋友告诉他们,年轻人不一定会受到这样的协议的约束,即使赢了官司,也未必会有孙儿。
所以婆婆告诉了洪艳的单位老师和领导,后来就连学校的学生都知道了,洪艳走在人群中总要受到异样的眼光。
她告诉了一个好朋友,对方从孩子的再婚问题、没有爸爸的孩子是否会面临成长难题、孩子和公婆以后可能会发生的冲突等方面建议她,停止妊娠可能更好些。
随后,洪艳进行了终止怀孕的手术,
公婆知道后非常痛苦,就起诉洪艳按协议赔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妇女可以生育孩子,也可以不生育,但是生育权是不能被别人限制和剥夺的。
以保护生育权作为条件签订的协议有效,公婆请求赔偿无法据据,诉请被驳回了。
在这件事情中,婆婆失去了儿子,期望着孙子的苦是真的,洪艳受到的控制和压力以及目光也真实的,但是痛苦并不能使别人生育的选择成为合同的义务
房子可以分割,财产可约定,探望可协商,但“必须要生下”的事情,不可以通过遗产,赔偿金,或者一个签名来达成。
即使一方当时签订了协议,协议也无法因此产生限制生孩子权利的效力,具体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是要向正规的法学专家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