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遗产争论,真正的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是子女与居委会哪个更会争执,而是一个名字不太准确的文件,为何最终被认为具备遗赠扶助协议的作用。
曹爷爷三十几岁就独居了,后来碰到拆迁的时候,已七十八了。
由于资金不够,居委会给了他一定的差价,之后他获得了一个一百平米的房子。
曹大爷的弟弟妹妹陪同下,他签了一个居委会的名字。《处理意见》其中包含了养老和遗产处理等相关事宜。
曹大伯后来死了,享年八十四岁了。
事情的麻烦是,曹大爷在三十岁之前的婚姻生子女共有四个,他们反对分配财产,于是与居委会产生了争执,最后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并没有仅仅关注文件的标题,也没有由于文件本身的形式不规范而直接否认它的作用。
判决指出,判决是认为,《处理意见》尽管从标题以及形式来看,并不完全契合遗赠养老协议的规定,但是从内容的本质来说,合乎遗赠抚养协议所具有的特点,应当认为是遗赠的抚养合同。
同时,居委会是扶养对象,已经尽到了扶养的责任。
因此,曹大爷遗留下来的财产归属于居委会。
我觉得这判决没错。
很多看法律的人都会被名字牵着鼻子走,似乎标题写的不对,事情就不算数了。
但是文件的题目和形式,对其中真的约定了些什么,影响比较小,关键是内容自身。
若一个文件并未直接写明遗赠扶助协议,但是明确写明由一方承担养老责任,另一方则在老人死后获得相应的遗产,则判断的重点当然是双方真正的约定和实际的履行。
此外还存在一个易被忽视的顺序方面的问题,遗赠扶養協議的效力比遗嘱繼承與法定繼承更為優先。
因此,在确认了协议的成立以及扶养的义务是履行完毕之后,依据遗赠的扶养合同进行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而四个继承人身份,依据他们的陈述和亲子鉴别结果,确实是曹大爷所生的孩子。
但是,亲子的关系是否成立,与是否可以分得到遗产并不是一回事。
根据家庭的关系来看,曹大爷二十多岁时离婚,四个孩子由女儿抚养成人。
站在孩子的一边,说明曹大爷曾经放弃了家。
站到曹大爷身边,也可能是子女之后没有履行赡养责任。
这两个说法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家事本身就很难用一个话分清绝对的对错。
遗产争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大家都只看到了最后一套房子,却看不到房子的背后是多年的照顾,家庭的断裂以及责任的缺失。
居民委员会是否承担扶养义务,不能光看它是否出过钱,还要根据协议的内容以及实际执行情况而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居委会完成了扶养工作,才得以确定遗产的归属,而非仅凭一张文件即可作出判决。
还有个细节令人疑惑,亲子鉴别是否是曹大爷的遗体在火化前完成,或者是之后借助其它材料来完成的,相关的情况没有明确说明。
但是这个问题并不影响判决的本质。
亲子之间的关系能够证实继承人身份,扶养的协议和义务的履行情形,从而确定遗产是按照哪种规则来处理的。
将这两个事情混在一块儿,才会感觉判决是否定了孩子的继承权。
其实,法院是处理遗产的依据,而非简单地评价谁是亲生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