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一旦听说继承,就会本能地认为,子女是首要的顺位,老人所留下来的财产当然应该被子女拿走。
但是继承的问题首先要看的是,是亲子的关系,还是老人是否提前安排好了。
法律解决此类问题原则是明确的,存在遗嘱或遗赠的协议的,优先按遗嘱、遗赠协定办理。
只有当没有以上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不适用时,才进入了法定的继承程序。
因此,遗嘱或遗赠合同本身要有效,并且要公证,并非写几句,签个名就可以了。
归根结底,财产如何分配,不只是看谁是孩子,还要看看老人是否留有效力可信的意思。
案件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争论。
据悉,老人曾与居委会合作过一份文件。《处理意见》里面规定老人死后财产如何处理。
其中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居委会,这份《处理意见》法律上是遗赠合同。
因为是遗赠的协议,所以它优先享有老人子女的法定承继权。
所以,因此,《处理意见》里面约定的要处理的那一部分的财产,不再是子女间依照法定的继承办法来继承的。
但是这里易被忽视的是,协议管理到哪里,效力就相应到哪儿。

《处理意见》其他的其它财产,并未被这个协议全部处理掉,仍然应该由老人子女来承担。
所以说,遗赠合同并不意味着将老人的全部财产都排除于子女的继承范围之外,具体还要看协议上写了哪些内容。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如果孩子已经长大了,但是却不抚养老人,孩子还能继承吗?
据此判断,不抚养老人,一般仅仅是少分一些财产,并不代表子女就丧失了继承能力。
也是许多人的直觉不愿意接纳的原因,感情上认为不照顾爸妈就不应该分配财产,但是法律上继承的资格和分配的份额并不一样。
因此,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孩子没有承担赡养责任,就会被排除于继承人外。
要是老人担忧的是这样的情况,要将财产的安排与子女将来的赡养和陪伴挂钩起来,仅仅依靠口头的约定是不够的。
可设立一个信托,在安排上写明,子女要依约赡养、陪护父母,方可继承相关财产。”
如果未按约定执行,也可将一定数额的财产分配给指定、实际给予照顾者。
这里关键是,不是以财产惩罚谁,而是老年人提前说明自己的愿望、条件与结果。
亲情就是亲情,财产就是财产,许多矛盾拖到最终才爆发,是由于生前不说什么,事后大家都认为自己是有道理的。
当然,遗嘱、赠与协议和信托的效力以及适用的条件不一样,具体的安排还是以有效的文件为依据。
真正处理这种事情,不能仅凭网上的几句话来解释,也不能将一张签字的纸当作最终的答案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