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部真实的话,我觉得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这个前提是不能省略的,因为判定一件事情,不能仅看最终留下多少的遗产,也不能单看谁的名义上是孩子。
如果事实真的如此的话,四个孩子在老人尚在的时候并未出现,待到老人死去、遗产到来时才出现的情况,那么这并非是普通家庭的疏远,而是将老人的活着需要与去世后财产区分开来看待。
老人在活着的时候没有孩子的陪伴,死了之后孩子却要求继承遗产,这本身就不好说。
有人说,子女是子女,遗产也是老人遗产,只要有亲子的关系,分得出遗产是有道理的。
但是这件事情真正令人难受的是,他们只是在遗产发生的时候才发生。
要是四个孩子可以分得到遗产,即使仅仅是部分的遗产而已,真正受伤害的不仅是这个关系中的老人与子女,还有居委会的。
为何居委会会受到影响?
由于老人在活着时,子女未出现,老人的晚年现实照顾和陪伴可能会落到居委会头上。
等到老人死了之后,子女出面分遗产,如果最终他们还可以通过亲子的关系获得利益的话,前面负责照顾的人反而得不到应有的尊敬。
这并非是简单地谁拿多了,谁拿少了,而是在付出与获取之间产生了一种难以被接受的偏差。
更关键的是,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真正失孤的老人晚年生活。
他们原本就没有子女照顾,倘若社会只关注血缘与遗产,而不关注老人在活着时有谁在身旁的话,真正的愿意照料老人会感到不值得,真的失去了子女的照顾会更加缺乏安全感
这里伤害不仅出现在一个死去的人身上,也会使其他的老人对晚年的生活产生担忧。
当然,老人自己如果犯了错误,不能因老人已死亡而将这些错误全部抹除。
本来是有错误的老人,还是有误误的人,这个不需要因为同情而变。
但是老人错了,与子女活着时不出现,在老人死后为遗产而出现是两个问题。
不可因老人曾犯过错误,而将子女以后只看到遗产不看到老人的做法说成是合理的。
因此我对于这件事情的判断是很直接的。
如果真的是全面的真实情况,那么不要让四个孩子分到遗产里去,哪怕是部分的遗产,也是维护一个基本公平。
它并非鼓励孩子与父母脱离关系,也并非所有的家庭冲突都可以通过遗产来解决,而是应当承认一件事实:老人在活着的时候的晚年,不应该被忽略掉;等老人死了之后,才有的利益需求也无法自动得到道德正义。
从这一点来说,这个判决被称作正义公平,并不稀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