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换个角度来说,这种遗嘱争夺房子的事情,真正的麻烦之处,并不仅仅是遗嘱上写了哪个人的名字,而是在立遗嘱时,姥姥和姥爷是否有相应民事能力的。
房子一定是姥爷姥爷夫妻共有财产,姥爷,姥姥立下遗嘱将房子交给儿子,这个本身是可以的,没问题的。
但是如果你觉得姥姥精神状况不好,就要小心地收集一些证据,例如医疗的记录,吃药的照片,以及她平时生活的一些情形。
老年人的痴呆并不是一个玩意儿,这可能会使姥爷和姥姥立下的遗嘱内容有疑问,甚至是失效的。
这里存在一个很实际的前提,就是不可以一开始就撕裂脸。
关系如果完全撕裂了,你就不可能再近距离地接触,也就无法再去了解和搜集姥姥的真实情况。
当姥姥爷逝世之后,儿子提出遗嘱来要求房屋的时候,你又拿出了姥姥的精神状况不佳的证据,主张她是限制人民行为的能力人,遗嘱的效果当然就不存在了。
要是最后公然对峙,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你的胜算就很大了。
但是,大家所说的老年人痴呆,和你用感觉来判断的痴呆是不一样的。
这并非是一句话“她记不住”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也并非家人说她是糊涂的,可以直接取代后面法律判定。
另外一种情形是,如果房屋在姥爷死前已过户给了儿子,那么就不能再沿用之前的思路了,攻略也要跟着改。
例如,你是利害的关系人,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你的这一行为,然后再请求对你的姥姥做民事能力评估。
然后,还可以请求社区指派监护人,若不同意指定的结果,再请求法院指派。
这套程序一直走下去,两年时间过去了也没什么奇怪的。
因此,真正要想明白的是,不仅仅是“这个房子我可以拿回来吗?还有证据是否形成链路,程序是否可行,自己是否有足够资金和精力和他们打交道。
法律上的操作,不是通过网上的几句话可以学会的,也不是看了几个意见就可以自己运用的。
具体的遗嘱是否有效、房屋是否过户以及民事能力方面的问题,还是需要带材料到专业机构咨询,依据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办理。
在这件事情上,先不要急于将亲戚关系推向对立面,静下心来搜集证据,弄清事实,然后决定如何走,往往胜过当面争取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