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没有受到制裁的机会,法律并非万能的,也不能制裁一个已经离世的人。
问题是,有的人通过贬低或者丑化死者来降低他的生前社会评价,好像只有这样才能追究责任。
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改变什么,只是将所谓制裁的结果转嫁给了家属来承担,这对于家属是极大不公平的。
一个人行为与选择,不能简单地成为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该承担的责任。
世界上没有所谓黑五种的说法,同样的道理,子女即使犯了罪,也不应该被牵扯到父母身上,否则就是连坐。
面对这样的一拖二人间悲剧,旁观者除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竭尽全力安抚双方家属外,似乎没有别的办法。
有人问,能否对簿公堂,为逝者一个解释。
假如案件满足起诉条件且有法律根据的话,这条道路本身也是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
一来,原告与被告已经离世,二来,法定的代理人已经心灰意冷了。
不管判决的结果如何,都无法起死回生,也无法撤销已经造成的伤害。

法律能处理一些责任与秩序问题,但不能为活着的人哀悼,也不能带走失去的人。
因此,对自杀的问题,社会要辩证的看待,不能仅凭一个情绪或一个标准来定论。
一方面,面对挫折,人还是应该努力坚持,不抛弃,不放弃,别轻易放弃。
这并非是一句轻描淡写的劝告,而是一种对生命的基本保护。
而另一方面,自杀也许是绝症病人面对天价的医疗单,以及病程的晚期无法忍受的痛苦时所做出的无奈选择。
究竟是钱花光了,还是带着剧烈的疼痛去世了?还是安乐死了?保留最后一点尊严?不同的国家和地方的观点不一样。
这里面所涉及的并非一句对错能够说清楚的事情,而是不同价值取向以及现实的处境。
在天灾人祸的面前,人确实很渺小。
亲人已经经历了失去亲人的痛苦,旁观者无需再贬损,指责与相互倾轧,将伤口撕裂得更为深刻。
可以做的,就是相互支持,相互安慰,在人道的范围之内陪着活着的人继续活下去。
也要注意法律的中心主义与法律万能观念,不要将所有的问题都交由法律来解决。
法制社会强调法治与德治并举,不能只看一方,也不能因相信法律而忽略人的尊严,处境和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