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闹市区跳下高楼,砸中路人致人死亡,此事不能仅仅理解为个人自杀,也可能涉及刑事责。
假如行为人在跳楼之后自杀未成功,仍然活着的话,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具体是危险方法侵犯公共安全的罪还是过失导致死亡的罪,取决于行为的发生地点,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和实际的结果。
为何闹市区跳楼会被这样的评价,因为行为者应该预见到自身从大楼坠下,有可能会给路过的路人带来危险。
既然可以预见,但仍然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那么对路人死亡的结果,可能是间接故意的,至少也是犯罪的过失。
这里的重点不仅仅在于“跳楼”这两个字,而在于跳楼发生于什么地方,以及那里有没有不特定的人员路过的可能性。
闹市区是公共场所,路人数量与流动情况难以确定,存在不确定多人路过的极大可能。
所以,跳楼自杀不仅仅是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危险的行为,它也将不特定的路人放置在危险之中,应当被评估为法律禁止的危险性行为。
反之,若跳楼地点较为偏僻,如山区或废弃大楼,行为人既未预料到砸到路人的结果,也未预见,且无过失心态,则此事有可能被视为无罪过的事件
这个区别看似抠概念,实则决定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还是属于无罪过意外的事件。
但是行为人死了,问题又发生了变化。
由于刑事责任是人身专有的,行为人死了之后,不能再进行刑事追究,也不能以惩罚死者为代价进行追究。
这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同时消失。
行人跳楼致两人死亡,属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死者的亲属有权要求跳楼者近亲属赔偿,但是赔偿的责任以亲属所获取的遗产为准,而不是让亲属用自己的所有财产为死者无限负责。
换言的,遗产多少,原则上在遗产中承担多少责任,不能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的责任混为一谈。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致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与康复所需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收入。
构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设备费及残疾赔偿费。
致使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及死亡赔偿费。
因此,这种案件不可以简单地说是“人死了,事情结束了”,也不能因行为人已死亡,而否定两个路人和家属依法得到赔偿权。
刑事追究由于行为人的死亡无法继续进行,侵权赔偿仍然能够在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处理,这才是两个责任路径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