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最容易忽视的,并非是谁的亲生儿子,而是哪种继承方式在法律方面更有效率。
在我国的继承体制中,既有法律继承,又有遗嘱承继,以及遗赠抚养协定。
而且,如果有遗赠抚养协议,它的作用比遗嘱大得多。
遗赠抚养协议,归根结底是一个有偿的合同关系。
抚养人负有遗赠人的生活和死亡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受遗赠的权。
遗赠者有权被扶养,也有权按约定将遗产赠送给扶养者的权利。
若扶养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遗赠人则可撤销遗嘱。
在这个案件中,大爷与居委会达成了一份合同。
协议尽管没有明确地写上“遗赠养老协议”几个字,但是不能光看名字,还要看其实质。
只要合同约定内容和遗赠抚养不相同,就不可以因少了几个字而直接认为协议没有效力。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和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签署遗赠抚养协定。
依照协议,负有扶养责任的组织和个人,承担自然人生活死亡的责任,并有遗赠权。
这里重要的是,不是扶养的人是否是亲属,而是双方是否形成了真实、清晰的扶养与遗赠计划。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居委会通过协议获得遗产,效力比继承人有法定的继承权更重要。
法院也最终认为,大爷和居委会的遗赠和扶养协定优先继承法定。
4个孩子以协议未直接写清遗赠扶助协议为由抗议协议失效,此理由无效。
说得简单一点,老人活下来的时候,扶养的责任没有人去承担,而老人死后,继承权却被想起了。
几十载不来往,老人死后才主张继续遗产,那老人在活着时要赡养他们到哪里去了呢?
因此,这些孩子这时蹦出来,一定是要抢遗产的。
当然,说到底,继承问题不能光看情绪。
子女有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协议是否约定了,签订的时候是否真正有效,扶养人是否履行了责任?这些都需要根据证据以及协议的内容来确定。
不能由于对方是孩子,所以就有优先安排一切的继承。
同样,也不能光看协议上写的赠与,而完全不管扶养的义务是否落实。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道理:遗产如何安排,最好写清楚意思,责任,履行的过程也要留下证明。
《民法典》对遗产的继承和相关的事例均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可自行查看一下,纯属个人观点。
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是需要一些的防范意识,不要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