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看见“没有养活老人的孩子”,首先想到的是少分,甚至是一分钱也不该拿,但是法律不是那么简单的以结果为准。
首先看失去继承权情况,法律规定了。
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失去继承权:故意杀死被继承者,为争遗产杀死他人;被遗弃的继承人,或虐待继承者的情节极为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毁灭遗嘱,情节重大;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迫使或妨碍继承人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遗嘱,情节恶劣。
如果继承人存在前款的第三项到第五项的行为,并且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者表示宽容或事后将其列入遗嘱中的,该继承不具有继承权
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受赠的权利。
因此,单纯的没有养老,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继承权,不能将“不养老”与“丢弃”等同起来,也不能看到孩子没有照顾好老人,就直接得出丧失的结果。
继承的遗产如何划分,法律也有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同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该是均等的。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又没有劳动力的遗产继承人,在确定遗产的时候,应予以关照。
对于被继承的人有主要的扶养责任或者和继承人一起生活的人,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可以多一些。
有养活能力和养活条件继承人,不履行养活义务的,分遗产的时候,不予分或少予分。
继承者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分等级。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继承人之外的依附于被继承者的扶养者,或者对被扶养人数较多者,可以分配适当遗产给予。
问题关键,就在于“有养活能力和养活条件”几个字。
题设中所提及的“无赡养老年人子女”,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扶养的能力以及具备扶助的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助义务,不能仅仅看是否有实际的赡养,还需进一步考量这个孩子是否拥有扶助能力与扶助条件
换言的,法律所关注的并不是仅仅是“他无法赡养老年人”这一情况,而是需要继续去追问他当时是否能够扶养,是否有现实的条件来扶养他,以及他是否履行了义务。
仅仅“没有养活老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养老能力和养老条件的人”。
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话,可以不加或者少加。
所以,没有养老的子女也不一定就当然地少分一些遗产,关键是看是否有扶养的能力、条件成立、具体的事实是否适用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