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打击和防止拐卖人员犯罪而言,买家要受到惩罚。
报道里的这户人家有两个女儿,夫妻俩都想要个男孩,孩子抱回家的时候,大女儿快成年了,小女儿比他大很多。
父母从未责骂过他,两个姐妹也给予了他照料,并拿出了积蓄为他购置了房子和车辆。
之后他考上了南方的一个大学,毕业后做了教师,养父母老了,两个姐妹继续帮助他,家里一起出钱在三四线城市购买商品房、二手车。
他认可养父母的养育恩情,需要他自己照料,工作在那边,所以想要留下来,也会利用假期回家看望亲人。
亲生母亲表示,一切按照孩子的愿望,不想他再受到第二次的伤害,两家人都希望以后做亲属。
这些证据可以说明他的困境,但不能洗白买家。
在这二十四个年头里,买家的家庭是否真的意识到了问题,报警或自首?
要是当时有人愿意负责任的话,亲生的父母怎么会承担二十四载的寻亲之苦呢?
无买卖无伤害,买卖双方家庭是贩卖犯罪线索的下水道。
他们也许给予了孩子的生活照顾,但是这样的照顾并不能消除孩子被购买的事实,也不能将养育的恩情变成免责的借口。
而孩子留在哪里,是他个人的感情和现实的状况,不能证明买方无罪,也不能作为社会的放弃追究责任的证据。
他作为一名教师,是否还要承担起作为教师的社会义务,当然应该讨论,但这并不能代替对拐卖与收买的法律评判。
有的人担心,如果惩罚人贩子与买家,会使被拐的儿童和妇女的安全遭受更大的即刻威胁;
这样的担心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但是如果每一次都因顾及人质安全而轻视犯罪者,那么就会使更多的家庭与孩子承受风险
严惩不一定能马上消除伤痛,但是告诉了所有人,买的孩子并不是能够被合法的占有者,养育的事实也并非犯罪的保护伞。
私人的感情应该被尊重,社会的公义不应该因此而结束。
古代有类似强硬的逻辑存在。
汉高祖桥玄之子桥玄被绑架后,他命令进攻,结果孩子和绑匪同归于尽。
曹魏的大将夏侯惇遭劫持后,部将韩浩不愿以将军之命对敌人作出妥协,曹操言“卿此乃万世法。”
汉朝曾下诏,凡劫质者皆并杀,不得赎回财宝,此为当时遏制京城劫事的极端例子,并非罕见。
对于一般绑匪而言,官府自然不能无视人质的安危,但对于以人质迫使社会屈服的犯罪也不可以无限退缩。
人贩和买家,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拐人变相绑架者。
因此,即使孩子是养父母,亲生的父母也无需追究责任,买家也要依法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