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认为失独老人补偿不应由纳税人缴纳税金,而应从社会养老费中拿出解决。
这笔钱,一直被人们所诟病。生育权乃是人类天赋的人权,为什么要被一部法律所剥夺,这实际上就是对于人权的一种践踏。
我不评论生育法自身,但是可以换个角度想一下,既然收取了人家的欺诈钱财,就不能仅仅在收取钱财的时候讲究规则,出现问题就把责任推到所有的纳税人身上。
对于这部法产生的坏,至少应当保留一些良知,并承担一定的补偿。
有人说,孩子出现意外死亡的情况,当然并不是社会的抚养费这个恶法直接导致的,这句话是因果关系的,也许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并不仅仅在于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已,而是看这部法为一个家庭提供了什么样的条件。
原本是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由于这部法律,只生育了一个,之后这孩子又突然离世了,本来家庭中可能还会有另一个的孩子,但是一个也没了。
严格来说,这并非是法律导致的孩子死亡,但是它改变了一个家庭可以拥有多少孩子的原则。
因此,我并非是在说社区抚养费引发了意外情况,而是在表明,既然以前因为这个方法少生一个孩子的话,那么在后来家庭面临失独结果的时候,不能完全将这层关系看作是不存在的。
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并不代表没有责任,也不意味着不能够补偿。
也就是说,赔偿可能需要严格因果关系的,但补偿不一定就是建立在一样严密的因果之上。
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尤其不可用一句不是我所造成的就把所有的讨论堵回来。
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更能够说明问题:生育两个孩子的时候,如果意外失去了一个,又或者生育三个的孩子,要是意外丧失了一、两个,那么之前交纳过的社会扶养费,那就等于白白交纳了。
当初收这笔钱的原因,是限制多生孩子,所以当家庭最后没有得到子女的数量时,该笔钱至少要重新审视。
不能在自己选择多生的时候把它当作必须缴纳费用,当家庭出现意外,失去孩子,又说这钱和补偿无关。
这不仅仅是算账问题,还是这个恶法留下来的责任,收了钱,不能只是享受收钱结果,而避免它可能造成的后果。
因此,对失独老人进行补偿,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合适的,更为合理的方式是从社会的抚养费当中去承担,这并非是把意外当作法律所造成的情况,而是需要要求收取过的钱财,对于曾经形成出来的条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