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不赞成将一个人到了自杀的地步,简单地说就是“我练号练坏了”,也不应该因为别人已经死了,就做出“应该死”。
这种说法将死亡分为两种情况,除了病死,意外伤亡等不能控制因素外,抑郁症,自杀等死亡都是有原因的,因此也是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的。
问题是,有原因,并不意味着有权利被审判,也不代表活着人可以将死者的苦难压缩为一句话“可怜的人都有可恨的地方”。
按这个逻辑,原因也许是自己,也可能是父母教育的。
若事情与老师相关,仍归父母所有,因老师主要工作是教授知识,父母将孩子交付给老师后,除支付费外,别无他事。
这条链条看似整齐,实则为复杂人生留下一个口子,即将责任推向家庭,再推向已经无法解释自身孩子的父母。

更讽刺的是,这种说法还认为,既然是由于这些缘故死了,就“死就死”了,不应该再影响活下来的人,也不应当让父母难过。
甚至父母的痛苦也被形容为一种打扰别人的行为,仿佛他们孩子先将自己的生命“练坏”了,然后再出现影响别人。
如此一来,给父母提出的建议便成了跟随孩子一同离开,离开前写下一封遗言,要求其他的父母教育好孩子,没能力教好的话,先学会再生活。
这并非是在谈论责任,而是在将一家人的悲痛推向更为危险的境地。
父母有没有必要反思一下教育的方式,可以谈一谈,老师是不是承担了责任,也可以查一查,但是这些谈话不能代替对具体的了解,也不能将一个人死亡转化为道德罪。
抑郁与自杀的背后经历,心理状况和现实情况,不会因旁观者认为“总有理由”而自然变得明晰,具体的具体情形,仍需要正规的医疗与心理专家当面评价。
对于意外的事故,本来的说法就是让人不要再伤心,好好的过好今天,但对于失去亲情的人而言,面对了明天并不代表马上就止住悲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接受他人为他们做出结论。
一个已经离去了,活下来的人最起码不应该再以羞辱与责骂来补偿一回死亡,可以做的是承认问题很复杂,承认一些责任要分清楚,也承认并不是每一种痛苦都可以被一句话“教育不成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