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入了低生育的通道,少子化是既定的事实,以后养老工作必须社会化,居委会作用也越来越大。
因此,这种案件如何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眼前的一家人,对将来的你我都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一天赡养的义务也没有尽到,要是最后还可以分得到老人遗产的话,那么就可能是下一个彭宇案了,并且影响可能会大于“彭宇”。
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居委会将来需要承担更多养老帮助工作,如果帮助了老人,但是看到从来没有尽到责任的人依然要分遗产的话,以后还会有多少居民愿意帮助养老呢?
这并非是一句口头禅,而是个很实际的激励。
因此,即使老人在当时没签字。《处理意见》即使双方仅仅是口头的协议,这四人也应当一分钱也不要拿到,这才是一个政府应该树立的榜样。
有人或许会说,老人没留下确切的书面资料,事情只能依照继承的关系来解决。
可是如果连一天的赡养责任都没有做完,只是在老人死了之后忽然出现,说是财产,这样的结果无论如何都无济于事。
而且,再说一些可能不怎么好听的。
年轻的时候老人没有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年老之后子女没有来照顾,从道理上来说也并非完全不可以理解的。
双方如同刀割一般,没有什么瓜葛,所以多年没见面。
既然这样,老人死了之后,那四个为何突然找来要分财产呢?
他们为什么不知老人死了呢?
他们如何了解老人房子和现金状况?
他们怎么会知道老年人在哪养老呢?
居委会也完全不了解这四人的身份,也不可能知道他们的电话号码。
所以,唯一的可能性是,这四个已经与父亲断绝关系的子女,早已惦记父亲遗产。
他们看似多年未见,其实一直在默默关注着老人的去世。
这并非仅仅是继承的问题,而是在以最冷酷的方式告诉所有人:赡养老年人不能仅仅在遗产发生时才想起。
一个人在活着时没有人管,死了之后有人准确地找到了居委会,养老的地点以及财产的情况,社会就会问,这些资料是从哪儿来的?
判罚若对此不明确态度,将来真正负责养老帮助的人,难以相信自身的付出是可以保护的。
我不是说每个家庭的矛盾都可以通过一句不赡养来解决,也不是口头的约定自然就可以代替所有的证明。
但是事实上已经很清楚了,让没有履行过一天的赡养责任的人参加分配财产本身也是一种伤害养老帮助秩序的行为。
这种案件要立法,保护的是一个老人的一时情绪,而不是将来每个可能要社会养老的帮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