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家里仅仅只有一个儿子,父母的名下房产以及存款,早晚都是这个小孩的。
但现实中独生子女并不一定就是唯一的继承者,继承也并非能够顺利完成。
前些日子,家中的独女宋颖与母亲商议,要卖掉家中闲置着的3套房子。
3套房子均登记于宋父,宋母,卖房须两人出面。
可是宋父患上了阿尔茨症,他已经没有办法卖房子了。
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宋母又患病去世,但她的名字依然登记于房产证之上。
宋颖想要卖掉房子,第一步并非是直接签订合同,先将宋母的姓名从房产证中去除,也就是首先进行继承。
麻烦的是,宋颖既然是失能的父亲法定的监护人,同时也和宋父是一样的,她都是宋母第一顺序的继承者。
她必须同时代表着自己与宋父去分割遗产,并且确认份额。这就产生了一个看似绕来绕去的问题,她究竟该怎么办?
宋颖听取律师的建议,把自己告上法庭。
严格来说,这并非是一个人实实在在地和自己打起了官司,而只是宋颖和宋父之间发生了诉讼,只不过宋颖是同时代表着双方的,所以才会有“自己告诉自己”的那一幕。
宋颖在法庭上表示,放弃继承,希望保证宋父法定继承基础上多分遗产,此决定也获得认可。

为何要绕一圈?
由于宋颖是宋父监护人只能表示接受财产,不可表示放弃财产。
法律禁止监护人代替被监护的人做出可能会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套程序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复杂,实际上是为了防止被保护人身份的滥用。
这件事情也提醒了不少人,独生儿女并不等同于唯一的继承者。
如果想继承宋妈的财产,首先要确定宋母在有关房产中财产的份额,其次要查明除了宋父与宋颖外,是否有其他继承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2条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第二顺序接受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
假设宋妈的父母,即宋颖姥姥姥爷还活着,而宋妈先于他们死去,那么两老也可以分得相应的财产。
宋母还有别的兄弟姐妹的话,也不排除他们利用二老继承权进行分配。
除此以外,还要查清楚宋母有没有过多次婚姻,是不是还有其它子女。
如果不经过严谨法律程序的确认财产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分配情况,继承主动权也不一定掌握于独生子女。
所以独生子女的家庭更应当提前做好财产的安排。
遗嘱并非是为了让亲情变得冰冷,而是留存父母真实的意愿,以减少以后确定份额、寻求继承人以及处理监护方面的争议情况。
作为父母,一般都希望自己财产以后可以顺利地由子女来继承,早点立下一份有效的遗嘱,这往往要比事后进行补救要更加稳妥。
财产的安排究其原因是对家人负责任,同时也是为家庭留下一道不容易出现问题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