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件事情中,最应该予以支持的,并非是情绪化的喊谁伟大。而是支持着江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去对记者造谣负起责任。
有人将态度说得非常直接:能刑不民。
这句话虽然听起来硬,但是放到争议中,关键并非谁的声音大,而是很多具体的说法是否有事实根据,传播者需不需要为此负责。
被指出来的说法有:有房有车,却说没有钱骗捐,掩盖四婚,制造多年自己抚养孩子谎言,与前夫伪造了出生证,结婚证。
还有另外一种说法,江女士38岁嫁给了重病在床59岁的黄姓老人,40多天后,黄姓丈夫死了,随后又和村支书,即后来的妻子,诈骗了五保户遗产及宅基地。
这些话要是被当作事实来传播的话,那么影响可不单单是几句闲聊。
所以,江女士支持那个记者起诉,并非因为谁更煽情,而是由于造谣这样的指控,原本就应该回归证据与法律程序来解决。
倘若相关内容真的是失实的话,江女士是有权利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而不是仅仅只能被动地承受反复的污名的。
有人期望她“将那个记者带进去”,是一种非常强烈的感情表达,但是真正决定事情的,并非是喊得多么响亮,而是在于司法机关怎么认定事实、法院怎么判定责任。
也正是因为这样,法律的程序要比口头的争论更加重要。
争议之中还有另外一个说法,当地的司法机关从头到尾都知道,但是却维护着单身的人设,并且造出了独生女儿这个词汇。
这也是需要核实的一个主张,不可以因为有人一遍又一遍地说,就自己变成事实了。
公开出现材料标题至少涉及到“本案不存在追加共同的原告的问题说明”,同时也涉及了“不公开的开庭审理请求书”。
这类材料本身就说明了,相关的争议已经步入到了程序的层面,但是材料的标题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裁判结果,申请也并不意味着申请就必然会得到支持的。
至于理记又“污蔑”了这句话,说的是当事人对相关的内容的判定,是否是污蔑,还是要看具体的言论,证据以及法律的认定。
我更倾向于将这件事看作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一个记者是否可以将未经证明的指控伪造成事实,而且不需要付出代价。
若答案为否定,则支持对江女士实施依法追究责任,即支持每一个人在面临恶意指控的时候,都能够借助法律将事实说清。
结果怎么样,不应该由围观的人提前说明,应该交由证据和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