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皆是女儿,听起来有些歧义,容易让人理解不太对。
从诉讼的主体而言,真正应该分割的,依旧是父亲与女儿之间的关于母亲的遗产继承。
只是恰巧父亲也有智力问题,无法自己说出意见,而且家里又只能女儿一人作为他的代理人,协助他处理这事。
因此,女儿既需代表父亲进行诉讼,又需要以自身的身份处于继承关系之中,原告与被告最终都成为了女儿,所以尴尬的地方就出在了这里。
很多人在看到这样的案件时,第一个想到的是,法律关系为何会如此复杂。
不过说实话遗产分割难的并非法律问题而是社会的治理问题
法律上是否存在争议,以及相关机构是否愿意直接进行办理,往往并不是一个概念。
继承产生后,银行有可能会告知你,想要继承存款,需要法院的判决。
房管局有可能告诉你,如果想要办理房产的继承,也需要法院的判决。
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有很多时候并没有人替你做出判断。

这就造成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案件自身可能不存在争议,继承人也不一定真的在争论什么,但是你还是得走进法院去。
原因不在于家人之间撕破了脸,而在于银行,房管局,还有其他相关的机构,只承认法院所出具的判决。
无判决,事就卡在那儿;判决后,原本不繁杂的继承事宜才可以继续办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打官司,有时候并不是为了判断谁对谁错。而是想要获得一个可以被机构所接受的办案依据。
所以遗产继承的真正麻烦之处,不一定是继承法的条文本身。而是法律方面的关系如何得到社会机构的落实。
纸面的权利是同一个东西,能不能从银行里取出存款,能否在房管局进行房产变更又是另外的东西。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人明明是不想诉讼的,到最后却依然只能诉讼了。
反过来看,如果妈妈在去世之前考虑过自己的身后事情,留下一个遗嘱,而且办理了公证,也许就不用再打官司去分割遗产了。
当然这么说有些马后炮,由于事情发生后,再讨论当初如何安排,无法改变眼前手续。
但是至少说明:遗嘱与公证有时并非为了制造繁琐,而是为使继承人意思更为清晰,也为后续的办理减少了一些复杂。
但具体如何处理,仍需要看实际继承关系及相关机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