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这件事很简单:遗嘱要办法律公证,才算有法律效力,自杀又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死亡,只能算意外死亡,因此自杀之前写的遗嘱也不属于法律的认可范围。
按照这样的说法,如果死亡原因归咎于意外死亡,遗产就不能依照遗嘱处理,而要回归正常法定继承的程序,由配偶与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承接所有的遗产。
因此,依照这个标准,你是配偶,孩子也是第二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归你们母子俩所有,其他人一分也捞不到。
这段话听上去很干脆,甚至有种盖棺定论的意味,但是法律问题最可怕的是将几个不同的概念混合在一起。
遗嘱有无效,与是否办理公证,并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死亡原因的认定,以及遗嘱是否能够被采纳,并非一句话“自杀不是法律认可的死亡”能够直接解决。
真正走进继承程序之后,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死亡的方式,还有遗嘱是否是自己写的,是否有相应的形式,订立的时候是否有能力,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效果的事实。
如果遗嘱无法被认可,遗产才会依法继承,若遗嘱得到认可,继承结果也可能不同,这中间不能用一句“自杀之前写的遗嘱没效”跳过去。
很多人在处理家事纠纷的时候,最容易被这样的绝对化表达所迷惑,因为它将复杂的审查程序压缩为一个结论,并顺便给出了“你不会输”的承诺。
但是诉讼并不是算命,谁也不能仅凭几句话来预测结果,也不能因自己认为道理清楚而排除对方的权利。
如果法院做出不同的判决,也不是说一句不服就可以改变结果,而是要看判决的理由、证据的情况以及适用法律的程序。
依法可以申请上诉,案件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入更高层次的审理,但“最多可上诉至最高法院”不代表每个案件都可以直接到达那里,也不代表上诉就必定胜诉。
这种情况下,配偶、子女的是否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仅仅是继承关系中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遗产必然是他们的。
遗产范围,债务,其他继承人,遗嘱形式与证据效力,都可能决定最后的结果,不能只看“配偶和孩子”几个字。
归根结底,最危险的并不是有人说话不够专业,而是将未核实的判断视为确定的答案,再以此答案安排财产与诉讼。
遇到具体的案件,应将遗嘱原件,形成过程,财产情况以及法院文书交由有资质法律专业人员核对,并以正式的法律文书及审理程序作为依据。
可以争取到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要将“我一定不输”当作法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