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有效力,不能只看是否有写下来,也不能仅看是否做了公证,法定条件总共有五项,并且需要一并满足。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动能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必须具备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能力的人立遗嘱,即使自己后来恢复行为能力,仍然是无效的遗嘱。
反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才丧失行为力,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二,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意思是不真实的,常见的是受胁迫订立,受欺骗订立,由他人伪造,内容被篡改,以及遗嘱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十二条第二,三、四款也规定,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有效,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不效。
这里要区分一下,遗嘱都是假的,和遗嘱只有一部分内容被修改了,并不是一个问题,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第三,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自己有权处理的财产。
现实中最常见的一个情况是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在遗嘱中处分所有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并非因写入遗嘱而自动成为一方可单独处理的财产,这个道理并不复杂,只是很多人在诉讼时才开始认真地面对。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遗嘱人在生前的行为和遗嘱的意思相反,致使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于继承开始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话,遗嘱就应当被撤销或者全部撤销。
第四,遗嘱的内容本身要合法。
内容不正当,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遗嘱取消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者的继承权,遗嘱未为胎儿留有必要继承份额,遗嘱内容违法。
第五,遗嘱的形式也要合法。
遗嘱可以通过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方式,但是每种方式都要符合遗嘱有效的要求。
因此,遗嘱有效并不是“有一个文件”那么简单,是行为能力,真实意思,处分权限,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五个条件同时存在。
基于此判断,若你的官司打不赢,则表示立遗嘱时你的老公为精神正常且完全民事能力者,其真实意愿为将遗产全部归还给父亲与弟弟,一分也不归还给你和孩子。
同时,你和你的老公之间没有夫妻关系,或者你们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
也就是说,你的孩子和你的老公没有法律上的父子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