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说清楚,孙卓与所谓父母之间,并没有发生收养关系,法律上更像是收买人和被收买的孩子之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可收养未成年人为丧失父母孤儿、无法找到生父母弃婴儿童和儿童,以及有特别困难无法抚养子女。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应同时拥有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具备抚养教育与保护能力,未患医学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疾病,无不利被收养者健康成长违法犯罪的记录,年满三十岁。
从这些条件以及实际情况来看,他们之间难以说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后面很多法律问题也就不能再含糊了。
例如姓氏与户口,收买人为孩子起的什么名字,并不会改变孩子本身的身份,即使上户口了,有了新家庭称呼,也不代表这些关系合法。
《民法典》自然人可以随父姓或母姓,但是有三种例外的情况,可以选择其他直系亲属血缘关系的姓氏,法定的扶养人的另外一种姓氏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之外的其它正当的理由。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他只能是孙卓,收买人之后给他取的名字不能作为否认亲身身份的标准,户口上写的所谓的父子或母子关系也要依法处理,不能因登记过而自动成为真实的关系。

再谈赡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扶持父母的责,赡养父母为子女应尽之法定义务,不可随意改变,也不可附加条件。
但是这个义务对应着自己父母,而不是收买者,他已经成年了,对亲生父母有责任,对收买人无赡养之义。
问题是,许多被拐卖儿童已习惯于收买人家庭的环境,将那里视为自己的家庭,也将收买者的虚假关心视为真爱。
父母为了找孩子,常年忙于工作,疏于照料自己,家庭条件或许不如收买别人,孩子也可能不舍得一同上学放学同学和已形成的社交关系。
这些,常常是他们不想回家的理由,但是一旦姓名、户口以及养老义务被重新划分开来,收买人是否会继续将他当作儿子就不好说了。
为传宗接代所买的孩子,一旦失去了这个功能,所谓的爱不一定还能维持,并且收买人有可能会被判刑,这属于刑事犯罪,并非亲生父母无需追究就可以视为没有发生。
买主的女儿也要知道,自己的政审受到了影响,是由于父母买下这个弟弟,使他们成为了被判刑人。
毕竟快高考了,亲生父母可以做的就是好好的陪读,做好后勤工作,补上缺失的多年的爱,至于志愿是填在哪里,寒暑假回到哪个家里,孩子终会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