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就是这个罪恶链的源头,判断不可以因为事情不好处理而被轻易放过。
如果短时间没有破案,时间久了,现实中往往很难再进行惩戒。
可以惩罚,并不意味着买方可以被视为没有责任,也不代表被拐的人要承担这场罪恶的后果。
亲情的隔阂拖了这么多年,当然不是说“回来”就可以解决的。
对于受害者而言,可以做的常常只是自认倒霉,唯一的安慰,也许是子女还活着。
被非法收养的人窃取了本来属于自己的亲情,这本身就是令人不齿的事情。
他们获得的并非是一段能够理直气壮地拥有的关系,而是在他人丧失亲情的基础上产生的。
问题是,现实中还存在养老困难,张三、李四养老是一回事,反正不是官家孩子丢掉了。
这样的心态听上去很冷,但是它的确解释了为何买卖人口常常无法避免。
一方面是受害人多年修复不了的亲情关系,另一面是追究责任的延迟,这两个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最难处理,也最容易吵架的部分可先放一放,最优先的是落实拐卖受害人权益。
受害者将来如何生活,应以受害人本人意愿为主,而非非法收养者代其决定。
这件事情还需要立法予以保护,不然很多权利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真正面临财产与赡养问题的时候,受害者仍会被推回到原来困境中去。
非法的养父母财产要由受害人全额承担,受害者应该拥有第一的继承权,并且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父母不可恶意处理或分配财产,也不可隐匿财产。
他们还要定期到法院申请财产,必要时,法院可冻结相应财产。
这里的关键不在于让受害者争一口气,而在于不能使本来被剥夺的人在财产方面再次丧失保障。
也不能强迫受害人承担赡养义务,因为被拐的人不是这次非法收养人。
受害者也可以对自己和养父母的“亲戚关系”有保留意见,无需被要求马上承认,也无需要求表现出什么都没发生。
如果非法收养时,受害人受到了非法侵害,养父母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受害者是否要继续往来、将来如何生活,应该回归到受害人自身的意愿之上,而不是被养育过三个字强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