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买卖同罪置于这类案件中,现实中的确难以成立。
原因不是这句话是否有道理,而是定罪需要证据,不能仅凭大家都认为“他是买的”。
本案中,两个家庭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在当地,这种家庭被称作“绝户。”
孩子的母亲李某霞表示,领养孩子由她自己决定。
农村邻居之间闲话多,她很难忍受。
孩子养父与孩子的亲生父亲大伯是远房亲戚,吴某龙说,孩子是他与分手前女友所生的,养母听后也没多想。
这几句放在一起,已经看出了事情为何陷入了僵局。
买家可以坚持表示,自己认为是领养的远房亲戚孩子,并不清楚孩子的真正来源。
只要这一说法没有被证据否定,买家可以将自己放置在“被吴先生骗了”的地方,而不是知道来源不清还要付钱购买孩子的。
至于是否给远房亲人一笔钱,报道中并未说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吴某龙与买家是完全可以咬定没给钱的。
无付款记录,无明确谈价,无证据证明双方知道真相的人证人,买卖关系如何认定,并非一句话“买家有罪”可以解决。
问题就出现在取证与定罪上了:如何证明买方知道孩子并非正常领养出来的,又怎样证明双方存在买卖,而非一个看似不合常理,却被包装为亲属领养关系?
很多人认为,法律为买方设定的刑责过轻,是由于没有想到,在农村与城郊结合的地方,无意识地处理一个孩子是多么容易。
这句话听起来很刺耳,但是指向了举证困难。
一个生生的人,还找了14年,何况孩子是买家亲生的孩子。
如果买的人买了之后忽然害怕,后悔,在山上挖一个坑埋孩子,再告诉人贩子孩子跑了,这个案件又怎么破呢?
这里最令人不安的是,不只是买方可能逃避了买卖的事实,而是孩子如果被当作可以隐瞒,转手乃至消失的目标,后续的追查就会非常困难。
因此,法律其实是告诉买家:只要孩子养着,不伤害孩子,至少还可以减轻刑罚。
并不是说买方没有责任,也不是“领养”二字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现实生活中的主观意识、付款实际以及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被完全证实。
法律需要解决的是证据可以证实的事实,而公众所看到的是一个被带走的孩子,家庭寻找了多年,还有买家的一句话“我以为是领养”所造成的巨大裂缝。
两者的距离,就是买卖双方的罪行在现实中无法成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