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后,名下股份继承有两个问题。
一层指继承人是谁继承的,另一层指公司怎么处理这部分的股份。
这同时也涉及到《民法典》继承编与《公司法》不能光看继承的关系。
股权继承前提是这些股权确实是被继承人的财产。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名下股权原则上是遗产。
但是现实中还有股权代持,名义股东等。
若股权虽登记于被继承人之名下,但其实际出资,经营管理以及收益均与继承人无关,且涉及诉讼,法院可能不认定其为遗产。
北京法院也有过类似的案例。
被继承人的名下拥有某公司的百分的百股份,但是继承纠纷中,已经有人对这部分股份的归属另起诉讼。
由于股权究竟属于谁还不清楚,一审、二审均未直接将这部分股权予以分割。
确定股权是遗产后,还要分清继承人如何分配。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股权是由各个继承人平均分配的。
继承人可协商一致的,可由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股权,并向其他继承者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此情况下可直接进行继承公证,无需经过法院的诉讼。
若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只能由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判决各位继承人有相应的股份份额。
在另外一个北京的法院案例中,被继承人有一个投资管理公司四十三股,法院根据各方的赡养义务情况,判决四个继承人按百分的七十,百分的二十(百分的五)、百分的5。
拿到继承证书或法院判决,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当然是公司的股东。
股权具有财产性质,也具有人身性。
财产性质是指股权可转让、买卖与继承。
人身性质是指拥有股权的人能够作为股东,对公司事项拥有表决权,分红权以及知情权。
办理工商变更时,最麻烦的是股东资格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的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的资格,但是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除外。
因此,继承人是否能成为股东还要看公司的章程。
若章程规定股权不可继承,或股东死亡后被公司强行回购股权,继承人可依继承公证、法院判决,要求公司办理回购手续及支付股权的对价。
若章程无此限制,继承人可继续办理相应手续。
但这并不是所有。
股权继承时,原公司其他股东也有优先回购的权利。
例如公司原本是由股东A和B各持有的百分的五十, A死后,这百分五十进入了继承程序,但是A的子女不是必然的股东。
B能支付相应的价格,优先购买这些股权。
只有B选择优先回购,并签署相应的放弃文书, A的子女才能拿继承判决,放弃回购的文书等材料进行工商登记
这也是为何继承股权,并不意味着一定继承股东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