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走的孩子不应该被责怪为“忘情负义”,他只需要时间,慢慢地消化和接受眼前的一切,
现在他或许和父母更亲近,但是这种亲近并不是凭空而来的,养父母用十年培养了感情。
现在他重新与亲生母亲建立关系,也需要时间,不能因血缘关系而要求他马上完成情感的转变。
这样的事外人看起来着急,孩子却不一定能马上理解,强行矫正会对他的心理与精神造成二次损害。
这里有两条线,不能混在一起。
一个是孩子怎样面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以及养父母,另一个则是在法律与道德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
前一条是尊重孩子感受与节奏的,后一条则需要看具体的行为,不能仅凭“买孩子”这个结果,直接将所有的养父母与人贩子划等号。
我认为,养父母是不是应该与人贩子一起犯罪,不能超出案件的时间点。
拐卖出现时,往往已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那时候社会环境,地方风气以及人们思想观念,与现在存在很大的差别。
在那个时期,拐卖孩子的行为较为猖獗,地方上对于买卖儿童,甚至是买卖妇女这类行为,接受程度较高,有的人甚至不认为这是犯罪。
这不是为违法行为辩护,而是说明在判断责任的时候,不可以假装所有的时代法律意识与社会观念一致。
后来,法制宣传加强了,破案方法不断提高,人们的观点也变了。
因此在责任方面,养父母不能自动与人贩子等价交换,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无需负责。
要看他们做过什么,比如虐待儿童,是否与人贩子合作,以及受害人和受害者的家属是怎样的态度,然后决定是否和如何惩罚他们。
要是养父母一直虐待孩子,或者知道情况还和人贩子合作的话,责任当然不能轻易放下。
我更喜欢将这类案件惩罚理解为阶梯式,而非一把尺子衡量一下。
对于一些年前发生、乃至十多年前的案件,事件中买方应综合考虑,主要是参考受害人和受害者的家属意见。
而对于发生于眼前,或距离现在尚未结束的案件,不管是人贩子或者买方都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时间点并非免罪牌,但会影响到责任判断,两句话并无矛盾。
类似思路也可放在侵犯女性案件中理解。
要是性侵发生的时候,受害人已经成年了,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允许双方调解。
如果事发时受害者为未成年人,即使受害人表示自愿,也要追究其犯罪责任。
拐卖案也是一样的,不能只看今天关系,还要看案件的发生时间,当时身份和行为。
孩子要的是允许自己慢慢的面对人生,而不是被迫马上证明自己更忠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