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曹大爷所拥有的遗产是属于居委会的,这一判断并非仅仅依靠一句话“照顾了老人”能够轻易得出结论,而是需要看居民究竟做了些什么
由签订《处理意见》之后十六年中,居委会不再对这个独居的老人偶尔进行问候,也不再仅仅在节日上出现,而是不断介入到他的生活中去。
老人的生活困难需要有人帮助,住处需要妥善的安排,身边需要专人照顾,这些看似琐碎的事情,实际上长期坚持下来,并非一句顺手的帮助可以概括。
当他需要进行医疗救助的时候,居委会也为他垫付了医疗费,等于将老人的现实困难直接转移过来了,没有将责任推到一个个没有人回答的空位上。
当老人年纪大了,生活更需要照顾的时候,居委会将他送到养老院,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这并非仅仅是邻里关系的问题,而是一直贯穿于生活的扶持。
老人死后,居委会承担丧葬费,为他将生前的后事料理好。
将这些问题连在一起看,居委会十六年来承担的是从生活的日常安排、居住的安排以及医疗的支出,再到养老的照顾和丧葬的处理。
因此我认为,居委会尽到扶养义务,也确实确保了曹老爷的生存死亡。
有人或许会说,居委会不是孩子,怎么可以和孩子放在一块儿比。

但问题是,称呼是一样的,实际的承担是另外一回事,真正陪伴老人生活、在他需要的时候伸出援手的人,不能因无血缘关联而被视为什么都不做。
血缘之情当然不能抹去,但是如果作为子女,曹大爷在生前不愿赡养,那么仅凭子女的身份,就要求老人死后获得遗产,我觉得是不可能的。
简单来说,不可以活着时不负责任,等到老人死了之后再领取结论。
这并非是以亲情为标准,也不是将照顾老人的钱简单地换算为一笔钱,而是应该承认的是,长期生活的帮助以及精神的关爱本身就是有价值的。
居委为老人提供住所、看护、付费医疗费、收取养老院的费用,并承担丧葬费,这些费用不应该被简单地归类为几次一般的帮助;
特别是精神层面的关爱,并不是一张帐单就可以完全计算出来的。
要是一个老年人长期居住在一起,儿女在他死前不愿意赡养,而是在居委会工作了十几年的照顾下,遗产归属于他自己所有,在道理上可以理解。
我明白,有人会将这件事看作“子女是否有继承权”,但我更关心的是,谁真的对老人有扶养的责任。
老人要的是不断的陪伴,照顾和承担,而不是等到一切都结束了才出现身份的。
因此,在此事中,我站在了居委会的一边,曹大爷遗产应当归属于长期照顾他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