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配偶与子女都是优先的继承人,这一身份自身没有争论。
但是既然说是老人独居,就意味着老伴已经离开了,原本应该共同承受的生活,也只有老人一人面对了。
生活中的疾病、生活里的很多不明不白、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是老人一个人扛着的。
一个居住在一起,一个处理生活中的小事情;一个面临身体与生活的改变,这些问题,子女不一定看得见,但不能因看不见而认为没发生。
当老人真的无法面对时,甚至孤独无助时,才会由居委会来协助老人度过难关。
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很明确,老人并非一开始便愿意将生活交付给外人,而是身边缺乏依靠,子女未尽责任后,才接受这种帮助
子女得到父母的养育与照顾,也在自身成长的过程中占据了父母青春的时光。
父母用血汗钱,也用生命中的时间与精力,养育了子女。
当父母要照顾子女的时候,子女没有履行赡养的义务,平时不负责任,到老人处理遗产时,却出来争抢,这事怎么能说得通?
说直白一点,你有脸面争呢?
这并不是仅仅谈论一个财产,也并非仅凭继承顺序就可以说清楚。
继承者身份是个问题,是否真的承担了子女应该承担的责任又是另外的问题。
不能仅仅在利益来临时想到自己是孩子,父母要陪伴,照顾和帮助的时候,却将责任放在一旁。
俗话讲,慈母手里线,游子身里衣,父爱似山,子女成长,本来是父母通过血汗钱与生命中的付出来维系的。
这种恩情不应该成为理所应当的事情,感恩之心在哪里呢?
对于遗产,老人宁愿全部包装送到居委会,无论是给子女做慈善,捐赠给社会,造福于社会都属于老人自身的权利。
父母没有在子女需要的情况下履行赡养的义务,就不应该仅凭血缘的关系来干预老人的选择,也不应当将遗产当作是自己事先预定好的。
老人一辈子辛苦了,财产如何安排,至少应该尊敬老人的愿望。
本案中,法院这么判,我觉得判得很好,点个赞。